毫无疑问,通过设置专门的食品药品违法侦查机构,聘用专门的食品药品安全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工作,能够更加专业地开展食药违法刑事侦查工作,对加大食药违法打击力度、确保国人食药安全,能够起到正向加分作用。
无可否认,自国家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整合设立后,国内食品药品乱象有了很大好转。但客观而言,国人目前的食药安全还存在诸多问题,甚至还有许多严重的问题。而这些,与我们的食药监管不力甚至监管空白有莫大关系。
按照分工,我国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管,大致可分两个层面,一般的违规违法由食药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行政措施来治理,严重的违规违法则是要通过公安部门的刑事侦查司法惩处来治理。按理说,行政和司法惩处应该有一个相对十分明显的界限。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对于食药违法行为,什么样的情节需要自己处理,什么样情况必须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是有严格规定的。
可事实上,许多需要刑事侦查的食药违法案件,在食药行政执法部门这里就基本到头了,几乎进不了司法程序,公安部门处于无食药违法案件可查的局面。一方面是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严格执法、徇私舞弊,故意不移送食药违法案件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执法机关小团体利益作祟,“以罚代管”创收的结果;再一方面,是警察接案不查、责任心不强的结果;最后,与一些食药安全标准规则缺失、粗糙不科学或不明确,无法移送和侦查也有关系。比如今年“3·15”晚会曝光的相关假冒鱼肝油问题,就是由于相关规则的缺失或不明确,给了一些不法厂商以偷换概念的可乘之机。
更重要的是,对于食药违法,什么情况下可移交、什么情况下必须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而且对于一些执法机关需要移交而没有移交的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的追责机关和个人的规定,再加上部门间沟通协作不力,导致一些案件的移交不及时不全面,从而使一些食药违法打击力度降低。
换句话说,一些食药违法被轻处,该刑事处理的没有刑事处理,从而导致或一定程度上纵容、恶化了国人的食药安全,从根本上来说还是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不健全不明确、部门协调不力、小圈子利益、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造成的。很显然,这与有没有食药违法司法侦查机关、有没有专业的司法侦查人员,以及专业司法侦查人员的多少,客观上有一点联系但并没有直接和必然关系。
因此,保障国人食药安全,增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及“食药警察”只是一小步,而要更有力保障国人的食药安全以及更好发挥今次预设机构的基础作用,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这包括亟须相关机构和人员素质提升,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的衔接、沟通,加大食药违法打击力度等。只有这些工作都理顺了,食药违法侦查机关才有工作可做,才能发挥专业基础作用。否则,无工作可做,再专业的机构和队伍也是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