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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实名避孕不如抓抓“天价药费”

2011-12-29 18:01 来源:三九健康网 

菜刀实名制曾引得嘘声一片,却不想现在连紧急避孕药也得实名购买。近日,厦门、福州、三明等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紧急避孕药时要检查登记购药者的身份证”,市民觉得此举可能泄露公民隐私。

时下各种实名制“你未唱罢我登台”,快到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地步。买票、手机上号、微博甚至买把切菜的刀都要出示身份证,以致有网友揶揄“啥时候估计买安全套也得实名了”,从福州等地“规定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来看,离网友预期的这一目标似乎不远了。

买避孕药应该是非常隐私的事了,我想这点药监局的领导亦不会否认。谁愿意买避孕药时还要暴露真实姓名和身份呢?估计少。这也是规定甫一出台便遭遇舆论巨大反弹的原因所在。从保护公民隐私的角度说,如此规定多有不妥。

但药监局似乎也不否认这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只是面对质疑,他们仍理直气壮,说是为了“贯彻国家的要求,也是担心有人滥用紧急避孕药品”。搬出中央的政策来作挡箭牌,这是地方惯常的“自我辩护”手法。你不是怀疑我的规定不合理吗,那我就拿中央白纸黑字的规定给你看,以此为自己贴上“令出有名”的标签。如此对峙也无不可,至少大家都有文本可凭依,意见分歧难以弥合时还可再各自拿着中央的规定对照解读,不至陷入鸡同鸭讲的尴尬境地。

那就看看中央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吧。药监局所说的“国家要求”是指今年九月份国家药监局联合其他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安排的通知”。通知中的确要求加强计生药品的监管,但针对的只是终止妊辰的药物,而且标题中的“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也就是说,整个通知的主旨都是围绕禁止怀孕后非法终止妊娠展开,并未对避孕作出规定。

妊娠是指“胎儿在母体内孕育的过程”,与紧急避孕是两个概念。适当的避孕举措不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终止妊辰”,而且是个人自由不容侵犯。显然厦门等地药监局是会错了意,对国家要求进行了扭曲解读。要求实名购买避孕药非但不合国家通知本意,还会产生与其目相悖的“负效果”。试想,实名制下那部分对紧急避孕确有需求的人就不敢买避孕药了,不能及时买到的话,就可能意外怀孕,最后可能还是要走“终止妊辰”那个途径。所以,要求实名购买避孕药非但不合国家通知本意,还会产生与其目相悖的“负效果”。

再说了,那条国家通知全国各地都有收到,但最后要求实名购买紧急避孕药的只有福建的极个别地方,这回肯定不是“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上”,而是厦门等地药监局的规定委实欠考虑而显得粗糙,经不起法理常情的推敲。

所谓的实名买避孕药,说是种瞎折腾更恰当。看来真应了药监局的那句回应“担心紧急避孕药品滥用”,也许只不过是某些领导瞎操心下乱舞权柄的产物。现在之所以实名制泛滥,恐怕就是不少领导想当然之果。与其在这种有弊无益的无谓政策上浪费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钱,不如切实地抓一抓天价药费等关乎民生的问题,得到的反响可能会大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