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省纪委表彰通报,该局“推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获评2010年度省直厅局纪检监察十大创新性工作之一。为了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2008年,湖南省局制定了《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去年,又对上述意见进行修订,出台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针对100多种涉药违法行为,细化情节认定,量化处罚标准,明确规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程序。在外部流程上,主要推行事先和事中报告说明制度,规定“凡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根据和裁量理由”。在内部流程上,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实行“办、审、定”三分离和案审会制度——明确案件承办人及所负职责、办结时限;由政策法规部门对办案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把行政处罚决定权交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2009年以来,湖南省接连开展药品安全“百日整治”和打假“搜狐”行动,查办涉药违法案件1.78万起,收缴假劣药械标值1771.8万元,移送制售假劣药品犯罪嫌疑人51名。所有案件均按自由裁量权基准做出行政处罚,全省系统没有发生一起执法违纪事件。
>>亮点剖析
统一行政处罚尺度——
应对“说情”带来的麻烦
同样的涉药违法行为,罚你200元,却罚他500元——因为监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同。于是,一些涉药案件当事人在遇到处罚时,自然会有这样的“应激”反应——赶紧找熟人说情,希望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减少处罚金额。而更多类似情况的发生,会导致即使处罚金额恰当,当事人也不愿接受。
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确定,为湖南省涉药违法案件的处罚确立了统一尺度,从而避免了“同案不同罚”现象,解决了“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去年,全省各地查处劣药复方丹参片案,同类案件在全省发生数十起,全部按同一幅度处罚,没有一名案件当事人提出复议,并都很快履行了处罚决定。在湖南省局查办某公司违法生产药品“清宫长春胶囊”案过程中,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出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考虑找该局说情,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的请求。该局依法采纳了部分合理化建议,同时就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等内容向政府部门做出耐心的解释和沟通,最终该案得到依法处理。
处罚决定告知利害关系人——
便于发现问题的“根源”
在实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般只将处罚决定告知直接的行政相对人,而忽视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告知义务。这项制度实行以来,监管部门对所有案件严格履行向利害关系人的告知义务。一次,湖南省局在处理某医院违法使用劣药案时,将药品不合格报告及处理意见同时告知了相关医院、药品销售单位及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收到告知后,及时分析了可能造成药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并送检了同批次留样药品,结果证实药品不合格原因并非在生产环节。办案人员在收到生产企业的陈述意见后,立即对药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认定是由于该医院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药品不合格。
该局依法对该医院进行了处罚,并督促医院彻底改善了药品储存条件。
根据违法情形区别对待——
走出屡罚不改的“怪圈”
在实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过程中,湖南省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首次违法”、“再次违法”、“屡次违法”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从轻、从重、顶格处罚,对屡罚不改者实施最严厉的“资格罚”。一方面,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体现了“规范行为,改正过错”的行政处罚目的,避免了“割韭菜”式的“逢查必罚,屡罚不改”现象,从而达到了稽查打假扶正祛邪、保障药品安全的目的。
(责任编辑: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