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发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渠道、长效机制及考核手段予以明确。《意见》特别强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这是继本月初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等文件发布之后的第三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配套性文件。一周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政策进行研究部署,旨在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表示,全国已有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从目前各地实际情况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补偿渠道、金额和方式不明确,多渠道补偿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调动积极性的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等。
《意见》明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意见》特别强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首先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
(实习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