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新规应触及更实质性问题

2010-09-19 11:11 来源:三九健康网 

“业内普遍认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作为药品采购招标的纲领性文件,应更深入去触及目前存在问题的核心部分和更具有操作性。”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由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签发并正式颁布实施。

经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简称7号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64号文在药品集中采购的原则、规则和方法上并没有突破,只是对药品集中采购中的有些问题作了必要明确和补充说明,如“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全程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等;期盼着新规的出现可以摒弃药品招标10年来的种种弊端,改变目前形成的各种怪现象,从64号文的规定来看,很少触及招标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有触及也不具有操作性,药品集中采购将难有实质性的改变。

药品采购新规应触及更实质性问题

作为药品集中采购的纲领性文件,其特点和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10点:

[核心内容一]

卫生系统仍是规范实施的主导机构

64号文第十条规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纠风、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第十七条则说明了药品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承办日常事务的处室”;第十八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原则上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九条,采购平台设置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内,不得单独设置。

[我见]

医疗机构的强势和垄断地位始终是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的诟病,曾遭到生产经营企业的一致反对,在10年的药品集中采购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怪现象,如医疗机构买贵不买对,药品价格越高越好卖、再高的价格也不愁卖不出去;中标后的二次公关;不按照规定时间结款等。64号文用了大量的篇幅,进一步强化了卫生系统在药品招标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目前医药不分、管办不分的体制下,这种强化势必会增加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的强势地位。

64号文的适用范围是“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讨论稿由原来的九部门联合下发,变成现在的七部门联合下发(人保部、商务部、工信部被取消,增加了监察部),不论调整是何种原因,只有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参与,而商务部和工信部缺失,势必会使文件难以体现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合理诉求。负责药品医保买单的人保部也缺席,又使医疗机构缺少药品使用上的监督。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弱势地位难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