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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整合基层食品卫生与药监资源

2010-07-05 07:38 来源:三九健康网 

2009年10月,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由于政府工作部门数额受限,县(市、区、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卫生机构进行整合,组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全省88个县(市、区)向省编办上报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全部采用了组建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方案。作为“贵州模式”,它实现了机构改革中全面性、完整性和实质性的整合。实质性整合县级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管资源不但考虑到固有的利益格局,而且整合出了新的气象。

规范了机构设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政府工作机构限额要综合人口、面积和经济总量等因素确定。县(市、区、特区)政府工作机构限额按14~22个左右掌握。县(市、区、特区)政府工作机构设置形式要充分体现本级政府功能特点,并结合现有行政编制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实质性整合县级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管资源,一是解决了地方县级政府工作机构数额限制性规定的问题,减少了县级政府工作机构的数量。二是充分考虑到县级政府的功能特点。三是加大了整合力度,符合“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的精神。四是能够更大限度地控制现有人员编制。

体现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制约原则。县级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管资源进行实质性的整合,一是将卫生行政与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的机构、职能及人员编制等进行整合,二是将原卫生、药监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为一支综合的卫生执法队伍,纳入同级卫生与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管理,以卫生与食品药品行政部门的名义对外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职业病、传染病、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集中行使行政决策权、许可权、处罚权。同时将许可权集中并分别归口到卫生和药监行政机关来统一实施,实现行政管理体制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分离的大部制改革要求。

统一整合执法队伍体现了大部制的改革精神。杜绝“一个法一支队伍”、“队伍随职能拆分而拆分”,进而导致“执法机构越来越多”、“不良机制导致的行政扰民”的现象。由于减少了执法队伍数量,降低了行政成本,这是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一个部门一支执法队伍”的原则的。建立“一支队伍,共同使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执法格局,不仅有利于整合卫生执法队伍的资源,壮大执法队伍力量,也可以避免职责交叉、权责脱节、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照顾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关联性。当前我国食源性疾病有显著增加趋势,食品安全最主要的问题是微生物污染,更多的涉及经食品和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的发生,食品安全还涉及周边环境的条件等等。食品安全的监管在卫生监督领域内不是孤立就可以完成的,会涉及饮水、公共场所等其他各个监管领域,单纯地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不科学的。

有效解决了执法主体的差异问题。原食品药品监督本身既是执法主体,也是具体执行者,主体与执行相统一;而卫生监督不是执法主体,只是具体执行者,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主体与执行相分离。卫生监督在卫生部门是行政部门的二级单位,低一层级;药监是单纯的执法机关,而卫生仍是“管”“办”不分的主管部门。药监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卫监人员绝大部分还是事业编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具体的执法监督任务,同时,还存在各级药监部门负责监督的“稽查大队”。一个小县区域内有两支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显然不符合机构改革精神,也不符合国家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必然会出现重复执法。

避免了简单整合对卫生监管力量的削弱。如果只是做简单的整合,即将各级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人员全部划入同级食药监局,那么这种整合势必削弱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所人员原本就少,若再减少,势必削弱卫生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量大、面广、任务重、责任重,省、市级还尚能分专业实施卫生监督,而县区大多数卫生监督所专业划分不明确,一般采取按行政区划分片综合执法,一人多职。目前卫生监督所履行全部卫生监督任务,已经因人员太少而顾此失彼,若再划出部分人员给药监,其结果卫生监督所因人员减少更难以完成卫生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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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岑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