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下药品价格机制形成的一次有益探索

2010-06-13 14:43 来源:三九健康网 

广东省出台的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征求意见稿,主要的思路在2008年底的相关文件中就所体现。笔者以为,这个思路总体上是正确和有效的。

一、体现了我国药品市场总体上属于“有管制的竞争市场”这一市场属性。

在国家已经启动包括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在内的公共产品体系建设的新医改背景下,广东省这份有关药品价格管制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一方面明确了价格管制的对象,即属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大部分处方药、医保品种、基本药物目录产品等(对药品的这些分类和管制,从今后来看,管理的程度或许还将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可供操作的步骤和措施。这份文件一旦正式颁布和实施,将向业内提供一个在药品价格上政府如何进行管制的样本和参照,从而结束中国药品市场到底是“完全竞争”还是“有所管制”的无谓争论。

政府主导下药品价格机制形成的一次有益探索

二、体现了政府主导的渐进性和科学性。

中国的药品市场价格改革(包括集中招标配送等)一直都是一个难题,有关这方面的每一项政策措施出台和实施过程中,一直都有很大的争论甚至非议。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地市场情况勇于探索的地区,如上海、广东等,有的因为地方市场的统一性在此方面已经形成有一定特色的“有管制的竞争市场”,有的则因为地方市场的复杂性而一直在加大探索的力度,甚至也有过“试错”(如广东先前试行的“两票制”等),这说明政府主导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帆风顺的,我们也应该给政府主管部门一定的时间去准确地把握医药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凝聚业内共识,做好有效的规制。笔者认为,广东省出台的这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政府在主导医药市场改革过程中的渐进性和科学性。

三、价格与质量、疗效(包括疗程治疗的经济性和合理性)一直都是一个矛盾,但降低虚高药价这一政策目标也不能因此遭到偏废。

由于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总体上是非商业性的,政府买单或购买服务将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医疗保障的主体, 这不仅仅是要降低一般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负担,就是从政府的财政支出、全民医保的制度设计来看,降低医院临床常见病和慢性病用药的药价以及在大病统筹内的医疗费用,应该是政府行为的主导性因素。在这一点上,政府所为与企业所为将很难取得共识,医院终端的显性利益与隐性利益,无论由谁来提供和满足,都无法阻止政府降低药价、减少医保支出的决心和政策措施。

在从这个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意见的通告和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大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

一、“三控”并未控死药品流通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在第一价格区间10元/支(瓶)以下者,流通环节的最高差价率高达58%,虽然在第四价格区间100.01—500元/支(瓶),流通环节的最高差价率只有16%,甚至在第五价格区间500.01元/支(瓶)以上者,对差价额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只能获取240元的价差),但总的来看,这些具体数值的规定还是比较接近实际情况的,能够保证流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然,确定药品流通环节最高差别差价率(差价额),其政策导向意图也是非常明显的,那就是想通过流通环节来发展和推广价格便宜的药品,并且引导终端(包括医院和药店)多用便宜药,同时也引导企业多生产便宜药。但这也面临一些挑战,那就是在当今这个十分强调供应链竞争和供应链管理的现代商业社会,医院终端能否因此响应?其原有的高价药导向下的利益结构能否因此得以改变,那一定会是一个十分不确定的变数;同时现在高毛利导向下的药店系统,也会因为自己现有的利益结构而拒绝或淡漠政府管制药品的销售呢?这也会是一个变数。再回过头来看试图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来形成的这些价格区间,是否会抹杀工业企业生产品牌药的积极性呢?我看并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性。这些明显的挑战,也提醒我们在进行药品价格“三控”的同时,也必须联动其他配套措施的跟进和协同。只是单一的价格管控,要想取得实际的功效,恐怕也有相当的难度。

二、药品流通环节最高差别差价率(差价额)一旦实施,一些工业企业将会做一个工作,那就是改小包装或规格,以尽量进入排名靠前的价格区间,以获得更高差别差价率(差价额)。

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有这方面的预期和准备。

三、针对“三控”价格管制政策,企业现有的销售模式或营销管理,也会面临一些机遇和调整。以招商为主的普药生产企业,将会获得很大的发展;进行人海战术的企业,如果推广的药品也属于“三控”的范围,将会遭到重挫;品牌企业的推广方式将会有些调整,渠道的力量将会放大,终端销售推广的难度将会加大。大部分以普药经营为主的医药商业公司,如果有自己的物流配送体系,又能取得政府配送资格(包括通过联盟等方式进行自助),将会有一个更快更大的发展,规模型的医药商业公司将会受到鼓励并从中获益。

(责任编辑:黎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