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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星案”之鉴:利欲驱动还是制度不完善?

2008-04-02 16:05 来源:三九健康网 

奥星生物有限公司(下称奥星生物)是陈某于2002年在厦门注册成立的一家以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2007年6月,陈某结识了自称是香港冠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冠隆投资)的李某,李某向他宣称能将奥星生物包装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于是陈某决定与李某合作。

李某以赴海外上市公司股东必须达到一定数量为由,要求陈某以厦门奥星生物科技公司(下称奥星科技)的名义对外转让所谓的“股权信托受益权”,并与陈某商定由冠隆投资全权负责“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

随后,冠隆投资空降杨某进驻奥星生物担任副总经理,专门负责“股权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业务,并制作出相关的合同、资料,伪造一系列的民事信托约定书和律师事务所文件。同时,陈某为冠隆投资提供大量虚假素材,与其一起在网站上发布大量虚假信息。

此后,杨某先后与几十家非法中介机构取得联系,约定由这些中介机构招揽投资者,以每股4.8元出售奥星科技的“股权信托受益权”。据统计,从去年6月份到12月份,先后有60余名投资者上当,骗取的300多万元赃款分别被陈某、冠隆投资、非法中介机构瓜分。

可以发现,近年来类似的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事件并不鲜见,且花样不断翻新。可悲的是,只要有人编造故事就一定有人相信,上当受骗的投资者比比皆是。从深层次探究,非法发行股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监管缺失和现有制度缺陷所带来的问题有颇多值得反思之处。

需要看到,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只有交易所和公开发行的股票被纳入监管范围,而大量没有机会上市但已经形成的股份公司却处于监管的真空之中。对于发展尚不完善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即便是那些纳入监管范围的上市公司亦常涉嫌违规操作,丑闻迭出,更何况是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的股份公司,成为非法敛财的工具并不奇怪。

此外,国内资本市场结构本身的缺陷也不应回避。正是因为国内资本市场的垄断结构满足不了目前市场的需求,于是非法融资现象才屡禁不止。正如业内专家分析的那样,资本的天性是流动,市场的投资者有投资需求,股份公司有募集资本的需求,部分有限责任公司有转让股权的需求,这种需求谁也阻挡不了。如果只批准公司的产生,而不给这些公司提供一个资本流动的合法场所,那么以民间或者黑市的交易形式出现就成为必然。

当然,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应以此案为鉴,始终牢记“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箴言,摈弃暴富心理,保持高度警惕。否则,即便市场监管和制度一一到位,只要暴富心理依然存在,就难免沦为市场最可怜的牺牲者。

(责任编辑: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