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市民杨某到该市某医院进行治疗过程中,由于院方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行为,致使杨某病情加重最终成为植物人。近日,经常德市武陵区法院一审开庭判决由该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1.19万元。
2012年5月12日,杨某因发烧、咳嗽到常德市某医院就诊,经治疗后病情无好转,5月16日,转该院内三科住院继续治疗,病情反而愈加严重,5月28日,杨某转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并患有严重的脑功能障碍。杨某住院至今共计花费医疗费用89万多元。杨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96.33万元。法院经庭审后认为,该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杨某人身损害,应赔偿杨某经济损失,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