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律失常紧急处理专家共识》正式发布

2013-03-17 17:06 来源:三九健康网 

“心律失常多发于各种心血管疾病,但也见于心脏结构无异常者。它可发生于任何年龄,不同场合和临床各科室。发病可急可慢,病情可轻可重。重则骤然起病,引起严重血液动力学障碍,甚至猝死;轻则起始隐匿,不引起症状,或仅有轻度不适。重者需紧急治疗,甚至就地抢救。而轻者则根据患者病情给予不同处理。紧急处理不仅涉及心血管或急诊专科医师,也与各科医师有关。为普及抢救知识,推动规范治疗,我们根据相关指南、研究证据,汇集各方专家的意见,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联合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中国心律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循证医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老年学学会心脑血管病专业委员会编写了心律失常紧急处理专家共识,供临床医生借鉴。”这是中国老年学学会心脑血管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世界心脏联盟理事中华心血管病杂志总编辑胡大一教授围绕此《心律失常紧急处理专家共识》所作的前言概述。

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心律分会、中国医师协会循证医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老年学学会心脑血管病专业委员会,于2013年3月16日正式发布《心律失常紧急处理专家共识》(以下简称《共识》)。《共识》的主要发起人和核心撰稿专家胡大一、郭继鸿、朱俊和杨艳敏教授出席了会议,向媒体同仁介绍了《共识》的撰写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回答了媒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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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律失常紧急处理专家共识》发布现场

中国心律学会主任委员郭继鸿教授指出:“心律失常是一种临床常见病,各种疾病多种因素均可引发心律失常,也能见于无明显器质性心脏病的单纯心电活动紊乱。心律失常的急性发作或病情加重具有起病急、复杂多变、进展较快的特点,如不能迅速做出正确判断及时处理,可引起血流动力学急剧恶化,甚至危及生命。心律失常的急性发作可发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社区、基层医院以及临床各科室的医生都能遇到,急诊科更是首当其冲。虽然一般可请心血管科会诊,但因某些心律失常病情的紧迫性,不得不进行紧急抢救。心律失常的紧急处理具有独特的特点,对基础的处理、诱发因素的纠正以及针对心律失常本身的治疗都与常规处理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心律失常紧急处理缺少统一规范,各级医院在急诊心律失常的救治中,都有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不正规现象。不同医生之间的差距也很大,治疗不到位和过度治疗的现象比较普遍。”

“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外都没有专门的心律失常急诊处理指南。各类心律失常紧急处理的内容分散在不同的指南中,较为集中的是心肺复苏和急性心肌梗死指南,但这些指南出发点是心肺复苏或以缺血性疾病为主要背景。每个指南都不能涵盖所有急诊心律失常。即使是心律失常指南,内容也是将急诊和长期治疗放在一起,指南中重点通常与急诊心律失常无关。此外,国际指南与我国临床实践有一定距离,没有针对我国临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用性较差,非心血管专科和基层医生使用不方便。此项专家共识填写了这一领域的指南空白,为临床医生心律失常紧急处理提供指导。”本《共识》的执笔人之一,北京阜外医院的朱俊教授如是说到。

在谈及急性期抗心律失常药物应用原则时,北京阜外医院的杨艳敏教授强调:“基层医院是心律失常的首诊急症处理主战场,经常为非心血管病医生。医生对心律失常急诊处理的知识参差不齐。要根据基础疾病、心功能状态、心律失常性质选择抗心律失常药物,应用一种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后疗效不满意,应先审查用药是否规范、剂量是否足够。一般不建议短期内换用或合用另外一种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宜考虑采用非药物的方法如电复律或食管调搏等。序贯或联合应用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易致药物不良反应及促心律失常作用,仅在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风暴状态或其它顽固性心律失常处理时才考虑。”

据了解,该此次《共识》撰写历时1年,经过3次核心专家讨论会、10次全国专家意见征询会,收集超过2000多位临床医生意见。《共识》内容基本涵盖临床最常见的13种心律失常急诊情况,澄清了常见的诊疗误区,定能帮助临床医生解决绝大多数临床实际问题。

作为该《共识》的独家赞助商,赛诺菲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配合专家组推广《共识》。赛诺菲公司可达龙产品经理指出,赛诺菲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引入的第一个药物就是抗心律失常药物——可达龙。该药物在中国上市30年来,已经成为器质性心脏病心律失常治疗的首选药物,挽救了无数心律失常患者的生命。赛诺菲将继续为心律失常患者提供优质的治疗药物,并致力于促进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学术推广与临床教育工作,从而推动中国健康事业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