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精神卫生法在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外,如何确保“正常”公民不被强行收治,不再发生“被精神病”的个案,成为草案修订的争议焦点。
反观香港,《精神健康条例》已对强制羁留病人的行为进行严格规管。在香港,如果对病人进行强制羁留,对疑似精神病患者提出强制羁留,须有一位注册西医的书面医学报告。只有病人的亲属、医生或社会福利署的主任才可提出强制入院申请,而申请书需经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签名确认。同时,病人可向法官和裁判官提出异议复核。即使强制入院后,病人及其亲属仍可向一个独立法定组织——— 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申请复核是否需要继续羁留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强制羁押患者需过多道门槛
一名精神病人是否需接受强制羁留,《精神健康条例》有着严格规定,保障受羁留病人的权利,同时订明强制羁留病人的准则。香港保安局表示,为保障公民人权审理,只有在充分考虑过所有其他可为病人提供照顾和治疗的方法后,在确信只有把病人羁留在医院是最适当的方法时,才可运用这项羁留权力。
按照香港法例,把病人强制送入精神病院需要符合以下准则,包括病人必须患有《精神健康条例》所界定的精神紊乱症;病人所患精神紊乱症的性质或程度均适合入院接受治疗;为了病人本身的健康或安全着想,或是为保护他人着想,必须为他进行治疗;以及有关的治疗不能以其他方式,例如以门诊服务来提供。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要申请将病人强制遣送入院观察,须有一位注册西医的书面医学报告。而只有病人的亲属、医生或社会福利署的主任,才可依法向区域法院法官和裁判官提出强制羁留申请。申请病人入院,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之前14日内见过病人。经过法院裁定需要强制入院羁留的患者,法例规定羁留期限为7天,如有需要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为21天。保安局强调,香港对于精神病患者强制羁留的准则订得非常严格,只有在情况极端严重时,才会限制一个人的自由。
设独立审裁处复核患者申请
为了保障被强制入院的患者有充分的申诉权利,在法院发出强制入院令前,精神病患者有权求见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并提出救其个案进行聆讯。
自2001年9月10日起,香港医管局订立新的程序,即如果有精神病患者在不自愿情况下入院,医生必须向他们说明其权利。根据医管局提供的统计数字显示,在新安排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共有109名病人行使其权利,其中11宗获下令的病人最后并没有被送入精神病院。
为保障受羁留病人的权利,港府特别在食物及卫生局辖下增设了一个独立法定组织,即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复核申请,以确定是否需要把病人羁留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审裁处由一位有法律经验的主席、一名精神科医生、一名社工及一位其他成员组成。如审裁处认为当事人已不再需羁留,医院便要解除将其释放。
如果病人或其亲属没有提出复核申请,有关个案也会由精神病院院长或惩教署署长定期转介审裁处。审裁处有权指令让病人出院。向审裁处申请复核的人士,可申请法律援助。病人可选择委托任何人士(其他精神病人除外),代表他们出席审裁处的聆讯。
此外,像所有其他人一样,受羁留的病人有权自费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或请另一位专科医生再作诊断;法例同时保障精神病院病人的私隐和自由不受无理侵扰。法例清楚订明,精神病院院长可限制病人与院内其他病人或与院外人士通讯的各种情况。院长如决定限制患者通讯,必须通知病人及其通讯对象。
仍存漏洞建议增加专业评估
虽然对患者强制羁留有着严格的法律保障,但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不少漏洞。1998年成立,一直协助精神病康复者的社会团体“康和互助社联会”负责人就指出,香港精神病人面对被强制入院仍存在权利保障的不足。
法例规定,在发出强制入院令前,政府应告知病人有权求见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但实际执行中医护人员往往不会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包括有权就有关入院令向法官提出反对、就有关判决的上诉方法。
“康和互助社联会”今年6月曾向立法会提交一份意见书,指出协会收到不少投诉,指医护人员往往借用不同理由,逼使当事人不需通过强制入院方式,强逼患者入院。例如告诉当事人自愿入院会较快获得出院的安排、自愿入院后可按意愿自愿出院、如不自愿入院医生会加重药物分量等;而更多情况是当事人根本不清楚有关法例,只被医护人员命令必须签署文件。有关的做法,让当事人失去了强制入院后法例给予的保障,包括由精神健康审裁处,就强制入院个案进行复核检讨的机会。
协会建议,香港府应增加适合的社区支援服务,让精神病患者避免以损害自由的方式进行治疗,例如提供过渡性的住宿安排,让当事人平复情绪等。同事,在整个强制入院过程中,应加入不同专业的支援及评估,以平衡当事人的整体利益,建议申请将患者强制入院时,除了医生报告外,还需加入其他相关专业人士的报告,与医生的医疗报告一并交给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让法官有更切合的判断当事人是否适合强制入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