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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对未成年人需“积极保护”

2012-05-18 08:54 来源:三九健康网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层出不穷。据媒体报道,广东湛江市徐闻县下桥第一中学一名初二女生晚上从教室回宿舍时,被6名初一男生挟持至校内一段围墙边,其中一名男生将其强奸。这只是见诸媒体的最新一例犯罪事件,目前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的合肥少女周岩被毁容案因事件的残忍性而轰动,也属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占有高比例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以抢劫、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为主要,至于尚未构成犯罪或只构成轻罪的殴斗、凌辱事件,更是数不胜数。

未成年人犯罪进入判决阶段的时候,从轻减轻处罚都是当然的辩护理由,甚至根本不需要律师辩护,公诉人提起公诉时就会主动建议从轻减轻处罚。诚然,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是法律所规定的,但非常遗憾,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判决机关,甚至律师和那些所谓的法律“专家”,似乎都忘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侵害对象大多也是未成年人,比如上述报道的徐闻县下桥第一中学被强奸女生只是初二学生、合肥少女被毁容案中的周岩只是16岁女孩,对罪犯必须从重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从整个法律体系把握处罚精神,当未成年人犯罪的被侵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时,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加重处罚理应相抵,实际的判决既不应该从轻减轻处罚,也不应该从重加重处罚。

保护未成年人是现代基本的立法精神之一,之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主张从轻减轻处罚和不适用死刑,乃是为了体现这一立法精神,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比较多获得新生的机会。这种保护是出于消极的原因,当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时,对犯罪人从重加重处罚,是出于积极的原因。消极与积极之间,必须以积极的保护为主,也即当罪犯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的,刑罚应该侧重于从重加重处罚,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积极保护。积极保护才是保护未成年人立法精神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人和被侵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时,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成为一个悖论困局,只能实际执行相抵原则。

对未成年人进行积极保护前置于实际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是目前中国亟需落实的法律行为。如果徐闻县6名初一男生平时已经有暴力危害他人的言行,那么及时限制他们的行为甚至进行管教,初二女生被强奸一事就很可能不会发生。在合肥少女毁容案中,当陶汝坤过度追求、纠缠周岩时,如果及时对他进行法律管束,周岩家长就根本不需要因为恐惧而将她转校,不需要哀求陶汝坤家长对他进行管束,毁容案就不会发生。也就是说,所有的未成年人都需要保护,但当社会和法律必须有所选择的时候,就只能首先积极保护我们的“好孩子”,对“坏孩子”则不允许其发生更“坏”的行为,以达到对“坏孩子”的保护。今天的中国,首要的不是“救救孩子”,而是保护孩子。

(责任编辑:陈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