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器官捐献“两头热中间冷”
与等待移植器官的患者和医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移植医院热情不高,致使器官移植搁浅
在广东中山市一家民营医院,一名志愿捐献器官的患者去世,深圳市器官捐献协调员高敏立刻赶去。不料医院担心家属找麻烦,医务科长把住手术室的门,对着高敏大喊:“看哪个护士敢给你开这个门?”高敏不解地说:“医生本来就是救死扶伤,有人捐献器官献爱心,为什么要拒绝呢?”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委员、北京朝阳医院肾移植中心主任张小冬指出,医生能够在第一时间得知病人情况,有机会发现潜在捐献者。因此,器官捐献的开展,离开非移植医院的配合是不可能的。
目前,器官捐献的现状是“两头热中间冷”。等待移植器官的患者和医院“两头热”,非移植医院“中间冷”,致使器官移植搁浅。像湘雅三院、浙大一院等都非常重视器官捐献。但有资质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毕竟是少数,全国只有163家,大量的潜在捐献者来源于非移植医院。但他们往往因为不了解器官捐献、法律和相关规定,拒绝协调员进入医院,或者不提供手术室等医疗设备配合摘取死者器官。
安徽医科大学遗体(器官)捐献接受站常务副站长付杰分析说,非移植医院“热”不起来,主要是害怕允许摘取器官会给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非移植医院允许或者组织摘取器官,也不能从中受益,患者感谢的只是移植医院。而非移植医院不予配合,也没有法律法规制约。因此,我国应该出台器官移植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捐献者、接收站、医院、受益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很多患者担心,如果同意捐献器官,医生就不会尽力抢救生命。张小冬认为,为患者治疗的医生和移植器官的医生,属于两个不同的团队,各有各的职责,不存在“合谋”的利益关系。
我国目前各医院的死亡报告制度是只报告死亡数。专家建议,卫生主管部门应完善死亡报告制度,在报告死亡病例的同时,增加是否捐献器官的内容,让器官捐献协调员获得与潜在捐献者沟通的渠道,同时让非器官移植医院做好配合,使捐献器官能够顺利移植。
2. 死亡标准制约器官移植
心脏停止跳动后,由于器官热缺血时间过长,大多数器官不再适合移植
一名14岁的河北承德女孩在北京十一中就读。一次体育课,她突然在操场晕倒,被送往北京朝阳医院抢救,因脑血管先天畸形造成脑出血。张小冬介绍,经诊断,这名女孩已经脑死亡了。对于家属来说,这可能无法接受。又经过3天的抢救,直到心脏停止跳动才最终放弃。
传统死亡标准,制约着我国的器官移植工作。目前,我国医院通行的临床死亡标准仍是“心跳死亡”,即心跳和呼吸停止、心电图呈直线、瞳孔散大等。
张小冬介绍,心脏停止跳动,血液循环随之停止,将导致其他器官功能渐趋衰竭,即使人们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由于器官热缺血时间过长,大多数器官已经不再适合移植。器官允许热缺血的时间是:心脏3-4分钟,肝脏5-8分钟,肾脏30分钟,骨和眼角膜是24小时。如果在脑死亡时就宣告死亡,心、肺、肝、肾等器官的功能不受损,就适合移植给他人。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始,中国器官移植界专家就开始呼吁国家出台脑死亡法,但至今没有实现。全世界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脑死亡”标准,美国、英国、日本等13个国家还将其写进了法律。
在医学界,器官捐献的死亡标准是执行脑死亡还是心跳死亡,一直存在争议。近年来,要求建立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委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对脑死亡判定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了深入扎实的研究,提出了《脑死亡判定标准(2009版)》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2009版)》。但医生还不能依据《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来判断一个人死亡,只有在通过法律承认之后才能实施。
卫生部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心死亡遗体器官捐献标准。此标准的出台是为了顺应国情,因为大多数人还不接受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
安徽医大附属医院器官移植中心副主任医师刘付宝告诉记者,中国目前推动的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是比脑死亡界定更为严格的工作,必须通过登记系统、随访系统、第三方劝捐系统共同完成,实行起来困难依然很大。
3. 器官捐献需要合理补偿
应让受捐者捐献一定数量的款项,给予捐献者经济补偿
日前,湖北省荆州市20岁女生黄圆圆,在深圳实习遭意外去世。其父黄宏林决定捐献女儿的遗体和器官。他说,“进了火葬场就剩一把灰,捐了别人还能活。”捐献手术完成后,捐献的器官移植给5名患者。但要还清住院期间欠下的7万元医药费,他们需要不吃不喝7年才能还清。
一位29岁的福建省清流县农民,因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脑部重伤。入院治疗半个多月仍昏迷不醒,治愈希望渺茫。家属表达了捐献亲人器官的愿望。器官接收医院必须待捐献者死亡后,摘取可用的器官。在此过程中,家属无法承担高额的医药费,最终只能把伤者带回老家。因缺乏相应的补偿机制,捐献过程不得不戛然而止。
深圳市与殡仪馆达成的协议是,为捐赠者家属免除遗体运输费、化妆费等部分丧葬费用。事实上,这些补偿远远不够。因为要想保证所捐器官不衰竭,必须依赖呼吸机保证心跳,但这些抢救及维持费用,需要捐献者来承担。
部分省市制定了相关的救助办法。如《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博爱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天津市职工年人均工资的3倍。《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人体器官移植涉及多方利益,建立合理的、兼顾各方的补偿机制必不可少。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器官捐献移植涉及经费补偿问题,需要考虑捐献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和捐献者家庭的困难,采取经济救助补偿政策,确保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合法、人道、尊严、体面。
刘付宝建议,国家应该考虑给予捐献者适当的补偿,特别是失去青壮年劳动力的农村家庭。可以由国家出面成立基金,让受捐者捐献一定数量的款项,给予捐献者经济补偿,推动无偿捐献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