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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亟待立法规范 完善规章制度

2011-09-23 17:02 来源:三九健康网 

当前,在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有关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仅见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但是,该规章并未对药品销售人员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作详细规定。事实上,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一种是职员制,另一种是代理制。

何为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

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在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定义。营销人员的代理制度在保险业中最为普遍,得到了《保险法》的确认,并有具体的规章加以规范。我国药品销售行业事实上也普遍借鉴了代理制的营销模式,即销售人员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销售药品并从中获得劳动报酬。

代理制与职员制药品销售人员主要区别有三:

一是法律关系不同。职员制的双方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代理制的双方关系是劳务关系一种,即代理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法调整。职员制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但代理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二是待遇不同。职员制的药品销售人员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而代理关系的药品销售人员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