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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规定急救中心不得因费用延误救治

2011-06-17 08:03 来源:三九健康网 

卫生部本周四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一个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

征求意见稿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一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如果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据北京120急救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急救车的收费,都是经物价部门批准,并且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另外,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救护车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急救呼叫电话统一为“120”

征求意见稿称,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责任编辑:陈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