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制不能包医百病

2011-04-07 09:22 来源:三九健康网 

200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历经27次药品降价,同时经历了10年的药品招标,百姓非但没有感觉到药品价格的降低,却对“看病贵”的问题更加敏感,“药价虚高”和“药价虚低”更使生产流通环节陷入无限的纠结。

同一市场3种药价制度并

目前,我国医疗市场可以分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和民营医院三类(社会药店的价格管制性质与此相同),其中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70%左右。

上述医疗机构采用的价格管制可概括为以下4种:一是顺加15%作价,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非基本药物中实行;二是零差价,在目前试点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2011年将推广到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部分;三是差别加价,在目前个别省份,如浙江、广东、湖南等省的非基本药物中应用;四是政府只管最高零售价,在社会药店、私人诊所、民营医院实行。

其中,第1种和第3种具有排他性,因此目前各省基本都同时存在着3种不同的价格管制,每种价格管制的导向和目的不完全相同,决定了生产流通企业针对于不同市场的不同行为。

顺加15%作价助推高药价

我国目前的药品价格首先是由物价部门制定一个指导价,在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市场上,以这个价格参加由政府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价格,即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然后在中标价格基础上顺加15%作为各省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此最高零售限价。在此政策下,公立医院购入价格越低,差价收入越少。在缺乏监督、补偿机制不到位的前提下,倒逼公立医院选择使用高价药,质优价廉的药品在公立医院没有市场和销量,逐步在市场上消失。

由于价格越高越好卖,生产流通企业便使用各种手段努力申报较高的指导价。药品的指导价格依据企业上报的生产成本而定,每家企业、每个产品的合理生产成本是多少,目前并没有科学的界定标准和依据,物价部门目前的人力也难以对其真实性进行判断,这就注定了生产流通企业追求高价的努力从来不会失败。

高药价追求的背后隐藏着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行为的扭曲。更严重的是,药价虚高导致不合理用药,危害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据国内权威医疗机构调查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0万人死于药品不合理使用,其中40%(8万人)死于抗生素滥用。

零差率和差别加价扬汤止沸

2009年开始,我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产品,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执行零差率销售;差别定价则是为了解决顺价加价的导向问题,采用了“高价产品低加价、低价产品高加价”的原则。但零差价和差别定价只是在形式上解决了医疗机构依靠药品收益的问题,没有触及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各项行为。

在2010年各地的基药招标中,中标价格高、操作空间大的品种被点名使用和配送,在获取订单、收货、订单确认、回款的过程中一路畅通,而中标价和零售药店市场采购价持平的品种则备受刁难,如可一次下的订单往往分成几次下、药品配送到位后没有人及时收货、收货后没有人及时在平台上确认、货款迟迟得不到支付等。

尤其是基本药物实施零差率后,临床上大量疗效确切、安全可靠的廉价药品医生不愿处方,抱怨中标品种过少、要求扩大目录范围的呼声络绎不绝。这种现象背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低价产品导致的利益缺失。

笔者反对集中招标采购唯低价是取,在道德标准、法律规定和行业自律都没有达到尽善尽美的前提下,恶性竞争同样会造成生产流通企业行为的扭曲,依靠低价中标独占市场,采取低限投料,甚至制造假药来谋取低价,潜心钻国家药典和质量标准的漏洞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市场化操作更合理

私人诊所、民营医院、社会药店的药品购销价格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形成,自行确定采购价格、零售价格,零售价格不超过国家最高零售价。其价格导向是采购价格越低、获利越多,因此,药店、私人诊所、民营医院必然会优先选择质优价廉的药品,其零售价的制定需要以病人为中心,与同类市场主体比较,要有竞争力才能拥有更多的消费者,药品的销量才有保证。

实际上,多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看病贵”问题,不在于产品的加成率是多少,即使目前药店、私人诊所、民营医院加价100%,甚至200%,其形成的零售价格也远远低于目前经过药品集中采购所形成的零差价销售价格。这一点在2010年的四川、河南、山东、浙江等地的基药招标中都有相似的报道。

取消药品的加成管制,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让生产流通的行为恢复到市场化的自由中,才是真正解决药价问题的出路。市场本身就具有巨大的调节能力,让渡于市场才能使市场规律发挥出作用,才能够创造出和谐、合理、合规、合法的价格体系。

(责任编辑: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