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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把控不能单靠招标

2011-04-01 08:53 来源:三九健康网 

究竟药品质量是由哪一环节决定的?是上述两种观点争论的招标环节吗?笔者以为,药品的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这是经过实践证明的真理。

前段时间,安徽基药招标后行业中出现了新一轮关于药品质量的大讨论。一方认为安徽中标的企业以小企业为主,产品质量不及大企业,中标价格“虚低”将使产品的质量下降:一方则认为对中标企业的检测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低价格中标,是破解药价虚高的有效手段。

首先,招标环节对于完全阻断假劣药出现的作用是有限的。十年药品招标,虽然每次都有关于产品质量的要求,诸如产品质量的分层、产品的综合评价等,但当时更注重对纸质证明文件的审核,对于药品质量的控制有限。招标管理机构不可能对每家企业的实际情况都做出详实的调查,况且产品的生产是一批批进行的,招标机构更不可能对每一批次的产品质量负全责。

其次,不能纯粹以企业规模来判断产品质量的好坏。从感性上判断,这个推断也许正确,但是从理性和逻辑的角度,确实难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人称,大企业的违法成本高、小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但违法成本的高低也不起决定性作用。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想通过招标环节来保障药品的质量想法是好的,但需要通过监督、检查生产等环节的一并努力才能实现。

再次,招标中的质量标准如何确保药品质量。集中采购的实质是将需求集中起来,采用批量作价的方式,实现产品购买价格的降低,其前提是所有投标产品都是合格的,符合采购主体参数要求的。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各种同品同规产品质量鱼龙混杂,“劣币驱良币”的现象依然在一些地方存在,因此,在一些地方,招标对质量的控制演变成了对质量标准的区分,甚至成为价格的尺度。笔者以为,招标的实质需要回归,不应该让招标承受难以承受之重。

按照我国现行的招标规定,产品的评价通常采用的是综合评价法,即规定质量、价格、信誉、服务等不同方面的评价权重,采用量化和主观评价两种方式,对产品进行打分,取综合评价高分者为中标者。各地评价标准的设置差异较大,评价结果也大相径庭。多年的招标实践证明,此方法并没有有效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而在基本药物的采购机制中,国务院办公厅以文件的方式要求对基本药物实施“双信封”制的招标,此点是我国药品十年招标中产品评价的一次突破,是对综合评价法的完善和提高。相比于综合评价法,在同一技术标评价体系下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双信封”药品招标方法,能够避免价格和质量的相互影响,有利于实现“质优者入围”、“价廉者中标”的目标。

安徽省在2010年已经率先实施上述做法,基药质量评价指标依旧是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指标,但是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双信封”评标方式,使得规模偏小、质量稳定性差的生产企业被排除在商务标评选的门槛之外,有机会参与商务标评选的是实力相对较强的企业,最后的较量是“强强竞争”,此法相对而言更有利于保障“质量优先”。

双信封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仍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的完善。安徽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譬如技术标条款内容其实不是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要素,用以区分质量,难免以偏概全:对于假劣药品要实施重罚等配套政策,还有待再完善。

(责任编辑: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