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的这次重大修改,显示了国家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决心与努力,也体现着法治进步。
众所周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但行政问责不是刑事惩罚。行政问责对于一些监管人员来说,并不构成太大的压力。很显然,遏制食品安全问题,就得改变“刑不上大夫”的态势。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可谓频现,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给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甚至造成人员伤亡。老百姓甚至发出了“今天,我们还能吃什么”的诘问。但是,每次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后,除了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人员被惩处外,负有直接监管之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逃脱刑罚,即便被免职也只是蛰伏一段时间,而后异地做官。
诚然,对食品安全问题而言,生产、销售、监管三个环节都需严管。目前,法律对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刑事处罚,但对监管人员失之于宽。而当前的相关监管人员渎职情况,主要表现为三方面。
其一,执行时“装”。法律法规、制度政令再美好,如果不执行,或者装模作样地执行,政令便是一纸空文。尽管国家颁发了较为详备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相关监管人员的执行力不强。
其二,管理时“推”。食品管理需要全方位,需要协力并进,各司其职。但不少监管部门能推则推,推不掉就象征性地管一下,这种“各吹各号、各唱各调”的做法无疑为食品安全问题爆发埋下了伏笔。
其三,监督时“拖”。监督的要义在于,保证执行有力,及时到位,但不少监管人员能拖则拖,比如,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按照中央要求,监管部门应该直接监管问题奶粉的销毁工作,但不少监管部门却置若罔闻,拖着不做。甚至,还有像海南三亚毒豇豆事件中,令人无比错愕的情况。湖北武汉曝光了来自海南的豇豆农药残留超标之后,三亚市的相关监管部门,却表示“特别的不理解”,认为武汉“太不够朋友”。身为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不把老百姓的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出事了首先想到的是江湖规则,是捂和瞒,对这样不负责任的监管者,难道不该依法严惩?
(实习编辑:庄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