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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招投标统一规范“五宜”

2010-08-24 10:39 来源:三九健康网 

由于基本药物的供应质量涉及生产、流通和使用等诸多环节,如何确保基药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各级医疗机构在高质量的生产、配送和使用中保持积极性以及获得合理利益,成为制定全国统一性规范政策的核心目标。

近期,相关部委积极酝酿规范各省基药招标政策的统一性、合理性的制度,避免各地充满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基本药物招标“花样”政策愈演愈烈。由于基药的供应质量涉及生产、流通和使用等诸多环节,如何确保基药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各级医疗机构在高质量的生产、配送和使用中保持积极性以及获得合理利益,成为制定全国统一性规范政策的核心目标。

1.宜优化、简化质量评价体系与工作流程,减轻投标企业经营负担,真正体现扶优扶强的质量优先原则

由于基本药物大都属于技术广泛普及的大众仿制药,单从不同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差异等一两个指标评价,对于付出较多质量保证成本、技术创新成本和社会责任成本的制药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将质量层次评价转换为制药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已成为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明确规定,优化、简化质量评价体系以及工作流程,减轻投标企业经营负担,真正体现扶优扶强的质量优先原则,将激发基药制药企业持续提高供应质量水平的积极性。

为鼓励生产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可参照国际通行的QEHS体系标准进行评价,设定“合格”和“优等”两个综合能力层次。“合格”包括获得GMP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以及连续两年市场抽检合格;“优等”则包括获得专利创新技术、国际高端市场出口认证以及拥有原料药制剂生产一体化能力、较高质量内控标准等,达到两个层次的制药企业才具备投标资格。

在当前电子行政、电子商务技术日趋成熟的大环境下,省级挂网招标宜有效简化工作流程,凡是网上可查询和传输的资质文件实行电子化审核;遇特殊情况时,由企业提交书面材料,既可提高招投标效率,同时避免无谓浪费。电子化审核应对造假和违规企业实行重罚,两年不得参与省级招标。

2.宜合理设置招投标价格上下限范围,有效保护制药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和合理利益

中标价格过高不符合基药制度,价格过低将严重影响制药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和合理利益,从而进一步影响基药的供应质量。对于各省中标价,宜参照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生产企业的历史中标平均价格,并根据市场成本变化因素合理设置上下限范围;同等质量层次的基药中标价也不宜差距过大,可参照发改委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特定企业定价差率(原单独或区别定价)最高控制在30%以内;两个质量层次的中标价格差距控制在60%以内。由此结合投标品种企业综合实力评价以及选标率,确定真正“质优价实”的企业。

3.宜支持质量保证体系软硬件标准较高的商业规模配送,鼓励商业提高配送质量水平,降低配送费用成本

由于基药配送呈现单批少、频次多、网点分散、费用较高等特点,对配送商在仓储、配送等服务标准方面的要求自然要高一些,包括地市级或以上商业的直配规模、标准化的温湿度仓储运条件以及经济的配送费用率。参照确保基药配送质量的适当较高标准,招标遴选省级配送商和地市配送商,省级配送商和地市配送商可以要求不同的配送费用率。原则上,地市配送商的配送费用率要低于省级配送商。符合储运标准化的配送商数量不宜限制,特殊药品的配送需具体协商确定,以此推动各级配送商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持续增强服务水平。

4.宜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在县域或以上集中确标采购原则,参照售后服务品牌优、药价合理、财政补助水平等确定主用品种和备用品种

由于我国卫生财政补助和新农合管理权限均放在县、区(市)级卫生部门,因此,由县级卫生系统牵头县域集中确标基药,在基药制度实施的初级阶段,可以较好地解决基药供应散、小、乱的不规范问题。县域集中确标,有利于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市场服务集约化,促进竞争理性化,有利于基层管理部门对基药市场供应进行有效监控和合理补偿,也有利于基层医疗机构更加规范和合理地使用基药。

5.在保障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宜明确要求各地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激励与奖罚措施

试点基药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作为新医改的先行贡献者,相对未试点的其他医疗机构而言,其本身承担着更多的社会公益性卫生服务,在各地财政补助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经济收益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从加快推进基药制度的角度考虑,应尽快明确各地制定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参与招标采购、零差率使用基本药物的奖罚措施:一方面,通过财政补助,激发基层医疗机构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借助奖罚措施,引导基层医疗机构更好、更合理地使用基药,让走在基药制度试点改革前沿的基层医疗机构觉得“有付出就有回报”。

(实习编辑:陈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