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医药界联盟风起云涌,各路诸侯奔走、穿梭于或地区性、或区域性、或类别性、或理念性的结盟形式之中,路演、开幕、研讨,章程、座次、盟约,程序大同小异,章法近似平行,内容相互学习,机构貌合神似——联上加联,盟上有盟,他联我盟,我联他盟,渗透融合,单边入会,多边加进,不一而足。联盟业已成为医药联动之最大公约数,几成潮流之势,同仁相见,“今天你联盟了吗”——握手言欢,彼此问候,惺惺相惜啊。
君不见联盟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此难覆回。一种商业逐利的方法论,难免以联盟的形式主义固化为形式工具,冀予联盟之上的救市期许正渲染着医药行的集体狂欢或自我突围,金融危机背景,新医改号角,社区医疗、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招标、扬诊费抑药价……单就医药产业界中下游的利好与利空,问题仍是不少,大伙认识不一,思考不同,措施多样,步调先后,而于市场攻略的简单、直观手腕,联盟这剂药,先服下再说,十全大补丸式的配方,能否强身健体尚不论,心理上先拔一筹——有困难,找组织;没组织,咱联盟。但联盟毕竟不是安慰剂,就联盟本身而言,有必要先补钙,这“一样顶两样”的好事,也不是说来就来的。
或曰,联盟是联盟的通行证,联盟是联盟的墓志铭。
拙文之辩考,只为弦外乱弹,实属不登大雅之堂,妄言妄语,见笑大方。
概念考辞 / 忠诚 / 自律
联盟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共同行动而订立盟约所结成的集团(独联体),亦指个人或集体、阶级的联合(同盟会)。联盟有两层意思:一曰联,即连结,结合;联合,联结,联系。二曰盟,指誓约,意思自治,认识协调,思想统一。联盟的形式包括联合与同盟,联合即邀约,共聚,而同盟,是大多为共同利益而结合的势力。
故,统称联盟者,联为形式要件,盟为精神主旨。您是联呢,还是盟呢?我们所知联盟,有的侧重于联合,有的侧重于同盟,或各有交叉。其实取决于是松散型的互通互助式沟通要约,还是紧密型的理念、行为一致,相互制约。权力和义务的划分是联或盟的分界线,联盟的权力大一统则倾向于誓盟约束,成员间均受制联盟“宪法”与章程,一人动议,全盟表决,否则无效,不可擅自起事。全员动义,则共同行赴。盟员的忠诚度级别是“法”定并必须有条件的遵守,联盟“宪法”为纲,盟员章程为目,纲举目张,法行令至。联盟权利削弱则盟员义务亦弱,意味组织较散,是为召集、协调、合议功能,盟员自由裁量权加大,视自我利益之取舍裁夺行事,忠诚度可伸可缩,纲目并举,此消彼长,在动态中平衡。
联盟不是团伙,联盟需要忠诚凝聚,而忠诚需要自律。无论紧密型或松散型,自律是道德化的考量,更是利益化的体现。忠诚是联盟机制的润滑剂,自律是忠诚级别的孵化器。
从道德角度看,联盟领袖与联盟成员的双向选择筹码颇重,这就需要行业影响、专业程度、绩效优化、人格完善、管理才能、组织协调、大局配合、付出回报等等各个方面的谨慎思考,谁来联,来联谁,拿什么起盟,起什么盟义,都成为联盟质量高下优劣的关键。
《论语》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是说君子可以相互和谐共处,而不盲目附和。小人能盲目附和但不能和谐相处。和而不同,就是能够强调和左右矛盾的意见,而自己的中心思想还是不移。小人就不一样了,容易受到利诱,到了进退关头,意见激厉,各怀杯葛,相处就不会融洽,自然演变同而不和了。
从利益角度看,联盟的实质利害就在于此,因利而来因利而去,然无利不起早,无利不成欢,只是利益的分配、落实、处置,与联盟资源的可控配置、共担共享、公平性、平均性、协调性密切相关。联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为成员提供哪些帮助、解决多少问题、获取哪些实效,服务的扎实程度、程序的透明程度,每个环节都不可疏忽大意,且有缜密落地措施。联盟最终面对和解决的,脱不开利益的禅让,俗称好处,利益是联盟光环之外的“干货”,利益是联盟的主角。无利即非联,无益则不盟。不正视和解决联盟与聪明成员的利益处置问题,则联盟空有其表,空架子是吓不了飞雀的。
说到底,联盟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动机,是生意环节上的联盟(目前尚未见品牌联盟或资产联盟),解决的要害就是抱团逐利的手段。而联盟的组织形式决定,无论是商业企业还是零售企业或是两者混合型的复合,联盟的行之将远,就是自律与他律的摩擦平衡。自律向内,他律向外。高度的自律和他律,向目前的医药联盟祭出大考,道德考量与利益考量是联盟绕不开的回答。
欧洲总统范佩龙先生其貌不扬,名不见经传,却要临政欧盟5亿人的大发展,连这样的国际联盟都有待考验,我们这热热闹闹的医药联盟则更需睁眼看世界。
非法人 / 契约精神
联盟成员都有自己的法人主体资格,有社会共识的法律负责。那么,联盟的地位,既非凌驾于主体法人之上,又非全部受制于成员摆布,且联盟的组织性亦非相关民政、医政、药政相对监管的登记性社会团体或行业性协会,这种尚低于通常民间组织地位之下的法律属性较为模糊,因为既非实体,亦非裁判所,议事厅的制度化和常设机构的事务化有待进一步探讨,联的成本为分摊功能和盟的效力为执事功能等,尚有诸多细化之处。鉴于此种现状,联盟成员与联盟组织的契约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里,联即要约,盟即契约。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契约法所关心的是实现所约定的义务。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 双方合意签订具法律效力之契约的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行为。
而实际上,目前的医药联盟大多处于一种要约状态,契约精神、契约实质和契约理性相对薄弱。因为契约的私法性,其核心的自由度决定了非法人的松散性和自愿性,在于盟员的不受干预,盟员间的相关性仅仅维系于从单体到要约、从自助到互助的转变,单体的自主意识往往大于盟体的“宪制”强制义务。
但就目前医药联盟的形式要件来看,倡导契约精神的宽容理念和和谐理念是为合作纽带,真正的契约是一个双赢或多赢的状态,和谐本身就是契约的动力。同时需要相互妥协、满足对方要求进而满足自我要求的精神。这种妥协精神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体现了当事人的独立与平等,所有的让步与妥协都是在平等基础上,由当事人的独立意志作出的;其次,突出了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互利,契约当事人无法把对方仅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必须把对方当做与自己同质的主体,通过协商与让步,使对方得到某种利益,从而换取对方作出同样的让步行为来满足自身。最后,强调了规则的治理,妥协是理性人之间的一种利益让步,须有一套外在的规则予以约束。
契约精神与反抗精神应当是合而为一的,一旦有契约的相关主体违背的契约精神的原则,那么就需要反抗精神来加以制约。并且反抗精神应该是广泛的存在于盟员的共识中,每当有主体想要违背契约,就会受到最广泛的制约,以此来保证契约精神成为医药联盟体的规则的效力。
另外,契约精神的实质要义就是讲诚信,也就是大家按规定的原则来交往处事,而不是出现规则外不合谐的举动。
( 本文作者为资深医药营销传媒、策划人。《谁盟谁——医药联盟辩考》一文下一章节预告:“成本 / 可持续性”,敬请批判 )
(责任编辑: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