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药品质量公告是药品管理法赋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能,是药品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药品质量公告由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应当根据药品质量状况及时或定期发布。对由于药品质量严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的,应当及时发布;对药品的评价抽验,应给出药品质量分析报告,定期在药品质量公告上予以发布。省(区、市)药品质量公告的发布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因为公告具有“广而告之”的作用,企业或其产品一旦被列入公告“黑名单”,无疑会受到不小的负面影响。因此,许多企业宁可接受药监部门的罚款也不愿意被公告。
一问:不合格药品如何公告
一位业内人士为记者讲述了药品质量公告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中可以帮助我们分析不合格药品该如何公告。
首先,药监部门或者药检机构按照药品抽验计划进行抽样,并由药检机构对检品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药品,药品检验机构一般情况下要出具5份检验报告书:1份交被抽样单位,1份交药品生产企业(或由其所在地药监部门交药品生产企业),1份交检验机构所在地药监部门,1份交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1份检验机构存档。
其次,检验机构所在地药监部门依据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立案,对被抽样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掌握各种情况,了解、分析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对该生产企业是否生产过该药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检验机构所在地药监部门。
最后,药检机构所在地药监部门根据各方面核实情况和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这位人士分析,在整个药品质量公告形成的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复验结论。”这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权利是可以对检验不合格的药品向原药检机构或者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其义务是配合药监部门对检验不合格药品进行核查。
一旦发生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情况,当事人——药品生产企业有权要求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的药监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一位药检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时基层药检部门并不知晓药品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标准修订并不单独通知。如果药检所还按照以往的标准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就有可能是错误的。而药监部门查处药品都是依据检验报告,最后的责任无疑药检所要承担。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药检机构一旦对检品有疑问,就应该与生产企业联系,让厂家当面做检验。“这样做并不等于药检所一定要接受企业的检验结果,这是药检机构的自我保护,也是对企业负责。因为厂家对自家产品熟悉,经常做检验,而药检所可能偶尔才做这个厂家的检品。任何检验报告都应该采取这样慎重的态度。”他认为。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宋华琳说:“药品质量公告虽然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关乎被规制企业的信誉,关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目前药品市场特别是普药市场、非处方药市场上,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为此省级药监部门针对抽检结果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之前,应查明相关事实,查明抽检药品的确切来源,在发布针对其他省市制药企业生产药品的质量公告之前,不仅应寻求相应省份药监部门的行政协助,还应告知该制药企业,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这不仅有利于事实的进一步查明,也有利于药品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治。”
二问:公告应发挥什么作用
宋华琳表示,与我国的公告制度相类似的包括德国的公共警告制度、日本的违法事实公布制度等。这些制度旨在通过对相应事实的公布,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通过施加心理压力,从而迫使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药品质量公告制度在药品监管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学人士认为,质量公告的作用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对全国药品的质量状况有一个客观的、随机而全面的描述,使群众对国家整体的药品质量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二是对假药、劣药予以公告,对群众起到提醒、对不合格药品生产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促进其逐步提高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质量;三是对不合格药品起到控制作用,防止已经出现质量问题、尚未处理的药品再次流入市场,这是最直接的作用。
“质量公告除了对消费者起引导作用之外,通过公告药品质量信息,使公众了解药品质量,并在选择、使用时具有判断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对药品监管者而言,公告能帮助他们实行重点监控,如增加对某些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等,以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促进药品质量。”宋华琳说到。
一位基层稽查人员也以多年的打假经历告诉记者,质量公告应起到指导全国查处不合格药品的作用。他认为,对于评价性质量公告中的不合格药品,要公告一个彻底查处一个,以树立药监部门的威信。国家药监部门则直接到生产企业调查不合格药品的流向,掌握不合格产品的销售网络,从而采取行政措施。国家药监部门还应直接督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监部门,看看他们到底采取了哪种行政措施,以及措施是否到位。
“而监督性质量公告不应对外发布。因为这样的公告不容易用简单的语言对群众解释清楚为什么监督性质量公告中药品不合格率那么高。”这位基层稽查人员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处处长李利佳对此持相同观点。李利佳认为监督性药品质量公告的样品大多是偏远地区小诊所的药品,或是以往抽检的不合格药品。再加上部分地区药检所检验水平不平衡,以及贮存、运输的原因造成抽样不合格,监督性公告不能准确反映药品市场质量状况。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巡视员梅旭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药品质量公告必须要具有公正性、严肃性与科学性。对真正有问题的产品,通过公告可以给不法厂家一个狠狠的打击;对于有可能影响到合法企业权益的假冒产品,则要慎重考虑如何公告。
滇虹药业总裁助理李华告诉记者,必要的、严格的质量监察对规范行业发展将产生长期的正面影响,因此,发布质量公告应本着查漏纠偏,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宗旨。李华希望,在质量监察过程中,要按规定明确奖惩,坚决查处不合格药品,同时引导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