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延吉市民刘女士因身体偏胖想减肥,当她服用了从药店买回的一种减肥保健食品后,出现了浑身瘙痒难忍的过敏症状。7月3日,她经治疗无效,向市消协求助维权。
6月28日,刘女士在人民路康桥大药房买了一盒“消腩丸”减肥保健食品,想通过服用该食品减肥。因为有服用果导片过敏史,她在购买前请服务员帮忙仔细阅读该食品说明书,确认其不含果导片成分后,她才放心买下。次日早上,她服用了一粒该食品,2小时后,她开始浑身瘙痒,下午,她的皮肤表面出现了大片斑块。她分析,可能是服用的减肥食品含有果导片成分导致的。30日,她赶到药房说明情况。有关负责人建议她立即到医院治疗,并给她换了另外一种减肥食品。经延边医院门诊皮肤科确诊,她的症状系服用药物过敏,给她开了3天的药物观察治疗。当日下午,该药房为其报销了266.50元的医疗费。药房有关负责人告知,按正常情况,过敏症状在停药后即可恢复,刘女士治疗3天应见好转。3天后如不见好转,因属个人体质弱等原因,该店不再负责。
至7月3日,刘女士经过治疗仍存在过敏症状。为解决事情的责任问题,她向市消协投诉维权。消协工作人员表示,药店营业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并掌握药品的性能、适宜人群、禁忌症、成分等情况,以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该药房的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实习编辑:林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