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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用药维权”困境

2009-06-09 10:41 来源:三九健康网 

随着一系列药害事件的发生和公众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机构在用药过程中侵害患者权益的行为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现实生活中,由于患者与医疗机构地位的不对等,使得其知情权、健康权、隐私权等权利极易受到侵害;而在法律上,患者又与医疗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再加上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复杂性,就使得患者在用药维权过程中因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能力而难以举证、获得索赔。如何破解这一用药维权困境,本文作者从完善法规制度的视角给出了答案,希望这一真知灼见能对读者理解上述问题有所启发。

2008年12月10日,齐二药假药民事索赔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虽作出了基本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对这一历时近3年的药害事件在法庭外的争议却远未停息。其中,患者用药维权就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患者用药过程中的哪些权益易被侵害?维权时面临何种困境?如何通过法规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破解这一维权困境?对此,笔者结合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一探讨。

权益受损何其多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药理、药效和使用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患者服用什么药,怎么服用药不是由患者自己决定的,而是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正因为患者处于这样的“从属”地位,所以,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在用药过程中被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

知情权。因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加之医疗机构在用药过程中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使得患者应有的知情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医师对患者进行创伤性检查、诊断性治疗、药物临床试验及使用对人体健康有较大损害的药品(如麻醉药品、抗肿瘤药物)时未明确告知患者详情,使患者被动接受诊治。

二是临床药师在用药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详细告知患者用药注意事项),致使患者用药后出现异常反应。如服用甲硝唑后大量饮酒而出现“戒酒硫”样反应,损害患者健康。

三是护理人员在使用特定药品前未细致询问患者用药史,没有告知患者用药细节,导致其盲目用药。如没有对已知青霉素过敏患者进行青霉素皮试或使用其他与青霉素类有交叉过敏的药品,引发患者用药后的过敏反应。

现有的立法尚未对患者的用药知情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从相关的医药卫生立法规范及立法精神来看,对患者的用药知情权是加以保护的。如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师必须尊重患者对应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虽已对患者用药知情权予以重视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所做规定大多比较模糊,不够具体细致,而且都是从医方角度提出,患者不能很好地从中感受和认识到自己所享有这一权利的存在,这就使得患者在接受医疗诊治过程中很少会去关注这一权利,而当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也不容易受到应有的保护。

选择权。作为药品的实际使用者,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其有限的用药选择权很少能得到合理尊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用药方案的选择权。为弥补政府对公共卫生投入的不足,我国实行药品“顺加作价”原则,药品收入在医院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此外,一些医疗机构在其发展过程中导向错误,盲目贪大求全,过度追求医疗设备的“高、精、尖”,致使区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失控。在上述“以药养医”体制和设备闲置的双重压力之下,经由医方主导的用药方案,必然会漠视患者的选择权,产生乱用药物,滥施检查项目等不良现象,这不仅影响用药者的身心健康,更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医药资源的极大浪费。据统计,我国每年仅因滥用抗生素便造成800亿元药品浪费,近10万人因用药不当死亡。

二是用药品种的选择权。细菌感染是选用一线还是三线抗菌药物?骨折患者是使用国产器械还是进口器械?同种药品是选用原研药还是仿制药?药品剂型是选用普通剂型还是缓释剂型……每当医师咨询患者时,鉴于用药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患方根本无法作出决断。而在药品开单提成、器械高额回扣等现象无法禁绝的情势之下,医院药房已难见价格低廉、疗效可靠的普药制剂,甚至出现普药制剂无人生产,必须靠行政指令方能保障市场供应的局面。

三是购药渠道的选择权。患者在支付正常的诊疗费用之后,凭借医师开具的处方选择购药渠道应是其正当权限,但在医疗资源紧缺,医疗市场竞争机制失灵的现实语境下,患方的购药渠道选择权则无从谈起。

当前,医方垄断处方药市场一般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是买断临床品种区域代理权,造成零售终端市场缺货,患者持方难购药。二是杜绝处方外流,限制处方药品外购。虽然《处方管理办法》已然颁布实施,但执行现状不容乐观。天书处方、代码处方、电子处方等各种伎俩使得患者有方难辨,持方外购自然成为空谈。三是医药合谋,即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达成价格默契,操纵处方药品价格,形成寡头竞争局面,购药渠道选择无法使患者从中获利,持方外购已无实际意义。而在医疗器械市场,专业性较强的临床器械更是器械代理商与医疗机构的“豪门盛宴”,面对医师的处方,患者唯有照价买单,根本无法选择其他途径。

健康权。健康权属于患者的基本权利,作为人身权利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用药过程中,患者健康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用药不当对患者造成伤害,如用药方案错误、用药配伍禁忌、护士配药差错、盲目扩大药械适应范围(如对小儿擅自使用成人药物制剂)、器械诊疗过程操作不当等。二是药械质量事故的发生,如文章开头所说的齐二药假药案件等,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伤害。三是药品不良反应对患者造成的伤害。

财产权。近年来,医疗行业乱收费现象频频见诸报端,其中尤以药械使用收费问题较为严重,且大多违规收费手段隐蔽,花样翻新,对患者财产权造成了严重侵害。一是重复收费,如某院为患者按时收取的吸氧收费时间每日居然超过24小时。二是不当收费,如在CT正常使用时加收开机费,或将国产医疗器械检查使用按进口器械标准收费。三是超标收费,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最高限价指令或药品加价率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此外,随意处置患者财物的现象在特定科室(如儿科)也较为常见。由于儿科临床用药剂量较小,但市场又缺乏儿科专用制剂,只能用大剂量的成人制剂代替。这就使得一些医护人员为避免药品损耗,便在配制输液时采用“拼针”的方法减少药品损耗,对于多出的本应属于患者的药品却据为己有,或通过其他渠道变卖从中获利。

隐私权。此种侵权现象较为少见,但在隐私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形势下,公众对此极为关注。当前,患者用药过程中被侵犯隐私权的现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医务人员在药品临床试验或科研论文中对患者隐私保护不当,造成患者个人信息外泄。二是部分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患者意愿,将患者用药信息通过媒体宣传,特别在医学美容领域,利用名人效应,擅自发布甚至捏造药械使用事实,借助商业宣传,牟取不当利益。三是个别医务人员为制售假药者牵线搭桥,以“专家门诊”或“用药咨询”等名义将骗取患者信息并提供给制假分子,为假药销售打通“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