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联网 > 医疗新闻 > 行业关注

“以共犯论处”能更好地净化医药市场

2009-06-03 16:44 来源:三九健康网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生产、销售假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假冒伪劣药品屡禁不止,不仅与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打击力度不够有关,而且与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处罚不严有关。不少被害的群众就是因为相信媒体广告,跟着广告吃药、购药而被骗、被害的。

今年3月1日至3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人员曾选取全国62家都市类、文摘类报纸进行中医医疗广告情况的监测,共监测中医医疗广告653条次,发现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竟达634条次,违法率高达97.1%。

对违法医药广告到了非下“猛药”整治不可的地步了。于5月27日施行的两高院的《解释》,规定为假劣药做广告者以共犯论处,就是一剂“猛药”,让新闻媒体时刻注意这盏碰不得的“红灯”,注重自身形象,对医药广告严加审核。

另外,各地各级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新闻媒体的广告内容进行检查、审核,以防微杜渐;同时设立媒体违法广告举报电话,以接受消费者监督。只有这样,才能重塑新闻媒体的形象,拧干医药广告中的虚假水分,更好地净化医药市场。

(实习编辑:余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