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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私签死亡赔偿协议被判赔 医院不承担责任

2008-05-26 11:00 来源:三九健康网 

患者家属张先生诉称,2006年3月3日,其妻因腹泻到西城区某医院急诊科就诊,输了“鱼腥草”注射液后,妻子于第二天过敏死亡。他们找到医院索赔时,急诊科主任朱某答应赔偿。同年3月11日,二人到万寿路地铁站附近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金13.6万元”,朱某在下方签了字。

6个月后,张先生仍没有拿到补偿金,便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代理人表示,朱某签协议不是“履行职务”,医院对患者死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朱某签协议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

今年年初,仍然分文未得的张先生将急诊科主任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她履行协议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

在近日的庭审中,朱某表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自己没权力代表医院签字,当时不过是为了尽快脱身。她说,急诊科的输液符合医疗规范,患者是抢救无效死亡。

西城法院认为,张先生与朱某所签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因此朱某作为一方当事人,应履行该协议赔偿张先生13.6万元。

(责任编辑:温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