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宁波梅湖电池有限公司在2005年、2006年期间,向个人销售钢带角料、废尼龙料取得现金收入,采取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3620195元(含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526011.24元,并造成未缴增值税526011.24元的偷税事实。鄞州国税局依法追缴增值税526011.24元,加收了滞纳金,并作出罚款1倍的税收处理决定。
(责任编辑:李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