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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研究药害赔偿机制

2008-03-18 14:37 来源:三九健康网 

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出“建立强制性的药害赔偿救济基金制度”的提案建议。这让笔者想起一年前在广州某医院看到的一幕:梁先生4岁的女儿因注射某疫苗而出现不良反应,不仅不能站立,而且反应迟钝,形同痴呆。因无钱给孩子治病,梁先生只得身挂“救治女儿,卖身三年,报答恩人”的牌子走上街头,以求得好心人的帮助。这一幕无疑是让人揪心的。消费者因用药出现不良反应,给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损害,已经非常不幸了,如果还要他们承受自己无法承受的经济负担,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此时国家建立了完善的药害赔偿机制,有关方面就可以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从赔偿救济基金中先行给予赔偿,缓解患者的燃眉之急,使疾病得到及时治疗。

大家知道,所谓药物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对药物不良反应,人们不知道它何时何地反生在何人身上,而且有些不良反应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但是,药品不良反应的承受对象在承受不良反应的肉体和精神痛苦时,却难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因为药品不良反应导致的损害一时难以找到责任人:患者只要是遵从医嘱购买、服用药品,不存在过错;医生开出处方,只要药物用法、用量正确,也没有过错;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只要是按国家规定生产的也不存在过错;药商如果是按照要求储运和经营,也不存在过错;监管部门只要是依法依规对药品进行审批,也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不良反应就像无头案,发生在谁身上谁就只能“自认倒霉”。

除了不良反应外,还有一种药害情况,就是假药、劣药伤害病人的事件。这虽不属于药物不良反应的范畴,但此类事件一旦发生,会给患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而在赔偿问题上,往往也不能做到及时,甚至影响到受害者的治疗。

民生是大事,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他们在不幸受到药事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笔者认为国家有必要研究制定一个药害赔偿机制,当药害事件发生时,让受害者先行得到一定的赔偿金,保证使药害造成的损伤得到及时的治疗,在此前提下,有关部门再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那么,药害赔偿基金从哪里来呢?笔者认为有以下途径:第一,从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药害风险金;第二,由政府给予一定补偿;第三,社会各界的捐助。另外,国外很多药品生产企业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了保险,这值得国内企业借鉴。实际上,为了使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国际上打开销路,国内已经有人提出为产品上保险的思路。虽然这种方法的可行性在国内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笔者认为,企业能够想到这一点,就说明其责任感在增强,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当然,建立药害赔偿机制除了资金要有保证外,还需要有一个保证其运转执行的药害赔偿督办机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笔者希望我国的药害事件会不断减少,而当药害事件发生时,受害者能够在药害赔偿机制的保护下,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和治疗。这一天应该不会太久远。

(责任编辑: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