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去年5月20日,陈某因脑外伤,入住漳平市某医院治疗,经抢救,陈某的伤情有所好转。5月31日下午,同病房的另一患者死亡,家属在病房里啼哭;此后,陈某病情发生变化,经诊断为脑室内再次出血。
6月2日,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漳平市某医院在治疗陈某时,存在医疗管理上的缺陷和对病情突发性认识不足等医疗过失,而且该医疗过失与陈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损失费,陈某本人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漳平市某医院赔偿陈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31968.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实习编辑:李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