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3岁的蒋小姐遭遇交通事故,身体多处骨折。更不幸的是,接受医院治疗时,医生将一枚螺钉钉错了地方,导致蒋小姐伤情加重,经鉴定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日前判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赔偿蒋小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8万余元。
蒋小姐称,2004年10月6日凌晨,她遇到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骨折,到东方医院救治。10月13日,蒋小姐在该院进行了手术。
她说,实施手术的医生在施行骨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时,由于技术水平低下,错误地将一枚螺钉钉入她股骨头内。同时,由于手术严重违反常规操作,术中和术后均没有进行检查,导致术后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螺钉固定位置错误。
她还说,由于医生没有责任心,在没有查清蒋小姐髋关节异常疼痛的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其进行强度大的髋关节锻炼,结果加重了髋关节的损害程度,造成股骨头医源性损害。
经北京医学会鉴定,上述情况已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后蒋小姐诉至法院索赔。
东方医院辩称,医院对她的治疗只是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补救,损害本身是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医院只应承担极小部分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蒋小姐的身体损害有因果关系,且有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为证。因此,医院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为计算依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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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