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诊断病人为癌症实施手术而造成病人伤残的河南省洛阳市某甲医院被告上法庭,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纠纷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甲医院承担原告贾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于2005年11月2日前往第三人洛阳乙医院做《病理切片》检查,该医院给贾某出具一份病理报告书,病理诊断为:子宫颈鳞状细胞癌,低度恶性。同月11日,原告贾某到被告甲医院救治,被告甲医院诊断原告为宫颈鳞癌I期,原告贾某住进被告甲医院。同月17日,被告甲医院依据第三人乙医院给原告贾某出具一份病理报告书,对原告贾某在全麻下实行“广泛子宫全切术+淋巴盆腔清扫术+双侧附件切除术”。
术后,被告甲医院发现原告贾某并非患“宫颈鳞癌”。原告贾某将切片交给北大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大第一医院病理科,均诊断原告并非患“宫颈鳞癌”,于是诉至涧西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甲医院承担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对原告贾某损伤进行司法鉴定,原告贾某双侧卵巢切除,为五级伤残;其子宫切除,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甲医院诊断错误,所实施的手术给原告贾某身体造成巨大损伤,侵犯了原告贾某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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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龙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