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在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又一部规范器官移植的的法规,它将在规范和引导人体器官移植医疗事业的良性发展,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等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2007年5月1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从器官的捐献、移植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器官移植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规范,它与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一起,构建出器官移植领域初步的法律框架,我国器官移植的法律之路也渐渐明晰。
从无到有的突破
去年11月14日,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在广州召开。在该峰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主任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指出,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器官移植大国。但是,器官移植涉及到伦理学和人文学的很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学的发展、法规的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发展不断前进,但是法规建设、伦理建设滞后。尽管《暂行规定》已于7月1日实行,但是仅仅一部《暂行规定》远远不够,器官移植在法律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此前,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也曾在多个场合指出,“器官的来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我国器官移植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器官移植应该‘正规化、合法化、公开化、国际化’,与此相对应的是缺一不可的‘三法一指南’,即《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献法》、《脑死亡法》以及《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
今年的3月21日,《条例》的出炉完成了最关键的一步程序:这一天,《条例》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原则通过,并予以公布。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介绍,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生部对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和11个国家、地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逐一进行了研究,并总结了我国8个地方实施遗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经验,先后4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多次听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的意见,还专门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经过多方“打磨”后的《条例》最终浮出水面,成为器官移植法律领域一项重大突破。
把握四点重要内容
4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条例》制订时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四点:一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严禁人体器官买卖,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做到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二是,主要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过程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涉及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事项,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着重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人体器官摘取、植入等环节的行为,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接受人的安全。四是,界定合法与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界限,防止不法分子违法摘取人体器官。
《条例》对器官捐献、移植以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这充分体现了器官捐献的自愿原则。
同时,为了防止变相买卖人体器官,《条例》对活体器官接受人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并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