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7月19日专电(记者刘翔霄)山西省要求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同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方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借会诊之机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方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负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的收费票据。
《意见》同时规定,会诊中涉及大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时,可在邀请方所在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邀请方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方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方医疗机构将会诊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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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江)